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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年福州市第四季度违法广告公告
一、当事人:福州日报社,据监测,福州日报社于2007年6月2日、4日、6日、9日、11日在福州晚报发布“止渴降糖胶囊”药品广告涉嫌违法,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上述时间在福州晚报发布北京同仁堂“止渴降糖胶囊”药品广告,广告中宣传该药品“在降糖、稳糖、预防和控制并发症上具有无与伦比的效果”、“服用10天左右血糖开始平稳下降”、“第二个疗程血糖基本平稳、轻度并发症完全消失、重度并发症得以控制”,等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且该药品属于处方药,依法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它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当事人发布该处方药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属发布违法药品广告行为。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收取广告费用人民币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停止发布该广告;
2: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3000元;
3:罚款人民币6000元。
二、当事人:东南快报社,该报社因分别于2007年5月1日、3日、5日、7日在《东南快报》上发布“牦牛旺根片”的广告,被我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07年4月30日与青海青牛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签定了“牦牛旺根片”的广告合同,每则收取广告费人民币1000元,并分别于2007年5月1日、3日、5日、7日在《东南快报》A12、A8、A17、A6上以四分之一版发布(五一节期间刊二赠二)共收取广告费人民币2000元整。上述广告内容含有:一天一片旺根片能提高免疫力、抗疲劳、快速恢复体力;使因年龄因素等造成的体弱肾虚、心情抑郁腰膝酸软、畏寒乏力、耳鸣健忘的亚健康人群精力充沛、找回健康体魄、令男人更加强壮;旺根片通过独特的配方去增强并改善第一性征内血液循环,主要达到调节神经系统,与中医先通后治的道理相同的字样。属用与药品相混淆用语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广告费人民币2000元;
(三)、另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三、2007年0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巡查时,发现福州九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的“双灵固本散”药品户外广告牌,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于2007年03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07年01月01日起至案发日止,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审批及登记,擅自在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设立、发布内容为“双灵固本散” 的治疗肿瘤的药品户外广告牌,并收取了广告客户2000元的广告费。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二条第 (二)项、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发布治疗肿瘤的药品户外广告行为。
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广告费2000元;3、处以罚款28000元。
四、2007年04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福州市鼓楼区南门兜巡查时,发现福州日丽山河广告有限公司设立的“南方.保利杉”户外广告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07年4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福州日丽山河广告有限公司自2007年01月01日起至案发日止,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审批、申请、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福州市鼓楼区南门兜西南角为广告客户福建泰宁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设立、发布内容为“南方.保利杉”的户外广告牌两面,并收取了广告客户100元的广告费。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违法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
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限十五日内补办广告登记手续;2、没收违法广告费100元;3、每面广告处以罚款20000元,两面广告共计处以罚款40000元。
五、我局执法人员在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桥巡查时,发现福州世纪宏业广告有限公司在金山大桥南头设立的内容为“叠拼别墅.水岸大宅”的户外广告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07年07月02日,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07年06月17日起至案发日止,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审批、申请、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桥南头设立、发布内容为“叠拼别墅.水岸大宅”的户外广告牌。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违法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
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限十五日内补办广告登记手续;2、处以罚款10000元。
六、我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转办函,于2007年6月19日,对福建汇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在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设立、发布内容为“阳光国际集团”的户外墙体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07年05月01日起至案发日止,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审批、申请、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设立、发布内容为“阳光国际集团”的户外墙体广告。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违法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
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限十五日内补办广告登记手续;2、处以罚款1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