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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工商局关于查处典型违法广告案件的公告
http://www.ggklw.com  2008-05-28 13:21:27  新闻来源:食品商务网  评论
  根据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人民政府纠风办等11局办关于《河南省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安阳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厉打击各种虚假违法广告特别是违法违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广告,全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我市已查处终结的典型违法案件公告如下:

  案例一、汤阴县电视台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

  汤阴县电视台于2008年1月12日至1月16日在“汤阴县闫景春精神、胃病专科”没有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及其他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为其制作发布医疗广告,依据《河南省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二、安阳市巴奴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宣传案

  安阳市巴奴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在没有经过任何国家权威部门评选认定的情况下,从非法机构购买了“中华餐饮名店”和“中国餐饮500强企业”荣誉牌,将其悬挂在其餐饮店内,对消费者构成了虚假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20000元。

  案例三、安阳市天医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天元药房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案

  安阳市天医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天元药房,为了推销“蚁王痹欣片”药品,于2008年2月起在天元药房散发“蚁王痹欣片”药品广告宣传页,印有宣传药品有效率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200元,并处罚款800元。

  案例四、张春枝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案

  当事人为了推销“苗家安喘胶囊”药品,于2008年3月起在胜利路散发“苗家安喘胶囊”药品广告宣传页,利用患者形象做证明宣传疗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1000元,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五、内黄县电视台广告部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内黄县电视台广告部于2007年3月份发布“鸦胆子油口服液”、“生物黄金酶”、“肠胃立康口服液”药品广告,利用专家、患者形象做证明夸大宣传,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广告费用4000元,并处罚款7000元。

  案例六、安阳电视台广告部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安阳电视台广告部于2008年2月份发布“关通舒胶囊”、“脑心安胶囊”药品广告,利用专家、患者形象做证明夸大宣传,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广告费用6500元,并处罚款19500元。

  案例七、安阳市金豪数码有限公司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案

  安阳市金豪数码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7日未经登记擅自在红旗路金豪广场发布了内容为“买电脑就来金豪”的户外广告,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限七日内补办登记手续,并处4000元罚款。

  案例八、安阳人民广播电台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案

  安阳人民广播电台于2008年2月在其新闻频道上发布“降塘9快9”、“中华神宝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出现了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1000元,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九、安阳市专光远电子邮购中心发布虚假广告案

  安阳市专东方电子邮购中心从2006年7月至2008年1月期间在《古今传奇》期刊上发布有奖竞答广告,宣称答对即可免费获得奖品,但实际奖品与广告宣传不符,误导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投诉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10000元。

  案例十、安阳市专东方电子邮购中心发布虚假广告案

  安阳市专东方电子邮购中心从2007年5月起在《初中生阅读世界》发布有奖竞答广告,宣称答对即可免费获得奖品,但实际奖品与广告宣传不符,误导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投诉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10000元。

  对以上公布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件,望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广告发布者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自觉进行整改,严格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以净化我市的广告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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