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新闻中心媒介资源电视刊例报纸刊例广播刊例杂志刊例网络刊例户外刊例媒体刊例中心
数据监测媒体折扣品牌营销媒体经营经典案例广告学堂活动展会广告法规广告沙龙广告公司黄页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观点 >> 新闻正文
央视胜了,舆论监督还没有胜
http://www.ggklw.com  2008-05-08 13:12:32  新闻来源:新京报  评论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2007年3月报道了河北省晋州市海龙棉织厂生产“毒毛巾”事件,后经相关部门检验,该厂毛巾虽然不合格,但并未含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海龙棉织厂随后对央视提出侵害名誉权控告。近日,市一中院认定商品生产者应容忍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其作出的苛刻批评,终审驳回海龙棉织厂的侵害控告。(《京华时报》5月6日)
由于媒体并非侦查机关,对事实的认定和报道也不像司法机关那样严格要求“证据确凿充分、事实清楚且唯一”,因而新闻认定总与司法认定存在差距。以司法标准来衡诸新闻标准,是导致过往案例中媒体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

  这一个案经由媒体广泛报道之后,将促进司法对新闻名誉侵权的重新审视。而必须指出的是,中国乃典型的制定法国家,判例并非法律渊源。北京市一中院这一颇具示范效应的个案判决,并不能让其他法院在遇到新闻名誉侵权诉讼时自动效法。因而,央视的胜诉仅仅意味着央视的胜利,而非媒体的胜利。其他媒体在其他法院遭遇名誉侵权之诉时,仍有可能面临败诉的结果。同时也必须注意到,央视的胜诉被很多人解读为“强势媒体VS弱势企业”的胜诉,他们提出,假如类似案件中坐在原告席上的是某高官,或某个大型国有垄断企业,强强相遇,法院是否依然能以“官员或商品生产者应容忍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其作出的苛刻批评”为由,判决媒体胜诉。

  我们固然不能将此假设加之于北京市一中院,但于全国而言,却有不少现成的例子。相似的如“富士康案”、近似的如彭水诗案、孟州词案、五河短信诽谤案等等。这些案例中,有些弱势的监督者甚至连法院的门都没进去,就被当地司法机关先行处理了。对于那些地方的公安司法机关而言,大抵此类所谓“实际恶意原则”,“应容忍公众苛刻批评”,都还远在皇城脚下吧! (王刚桥:湖南 法律工作者)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作者:王刚桥   新闻录入:APPLE   发表评论   关闭此页   添加收藏    
 上一篇新闻:

 下一篇新闻:
注意事项: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导致的各项法律责任
·本网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删除其管辖留言内容
·您在本网的留言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昵称:
中国广告刊例网·新闻中心·媒体观点
 中国广告刊例网·新闻中心新闻热线:010-51657876
 注册即可给本站投递新闻或发布您的媒体刊例信息
 客户服务QQ:184999094 合作QQ:952551125
 

广告推荐

最新更新

图片新闻

热门新闻

关于中国广告刊例网 - 广告服务 - 诚邀加盟 - 用户注册 - 用户帮助 - 法律申明 - 网站地图 - 诚聘英才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中国广告刊例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7-2008 GGKL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码  客户服务热线电话:010-51657876 客户服务信箱:GGKLW@126.COM
 京ICP备08001782号  客户服务QQ:184999094 合作QQ:952551125 技术QQ:532529910
 本站域名:www.ggklw.com www.ggklw.cn www.ggklw.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