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期,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诞生了中国第一批调查公司,这批调查公司以及后来进入中国大陆的国际性调查公司一起,成为当今中国调查行业的“领导”企业,也成为具备全国性调查能力的企业。
90年代末以来,全国各地相继成立了不少区域性调查公司,他们自成立之日起,基本上都要与全国性调查公司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
如果说,早期的调查公司主要是依靠先期进入中国的跨国公司扶持起来的,那么?90年代末以后各地成立的许多区域性调查公司则很多是依靠全国性大公司扶持起来的。不同的是,早期的调查公司曾经经历了一段黄金时光,价格高昂、利润丰厚,使得他们当中的大部分能够迅速完成原始化.
第一、人才匮乏,基本没有技术创新能力
调查行业的精英可能都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大城市,小公司的人才要么在大公司打工一段时间后学到了一些东西,要么干脆就依靠大公司和行业协会出版的一些研究著作、现场执行手册作为“技术标准”。这种状况,虽然一方面使小公司能够迅速“入门”,但是要想提高,基本谈不上有什么技术创新能力。
第二、业务分包,价格接近甚至低于成本线。
很多小公司都做过不少赔本的买卖。有的为了尽快与大公司套上关系,不惜以低价竞争;反过来,有的大公司也可以拼命压价,使得分包业务的执行公司一不小心就背上沉重的包袱。
第三、拖欠款项日益严重,流动资金更加困难
这已经是业内一个公开的“不正之风”,一两年前10家可能一、两家会拖欠,现在则发展到10家中有三、四家甚至更多的会拖欠,而且拖欠时间越来越长,从半个月、一个月,发展到半年、甚至一年。拖欠的直接原因或借口有三种:一种是财务总监找不到;一种是客户未付款;三是因为质量纠纷。
第四、资金紧张,积累缓慢,经常在生存线上挣扎。
调查行业进入门槛较低,调查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即可,有的实际资金还不到10万元。加上上述原因,资金紧张成为常事,积累尤其缓慢,更谈不上企业自身技术、人才、规模的发展。
上述问题的出现,已经不单纯是小公司自身的问题,而是影响到整个行业发展的问题。试想,如果小公司经营困难、人才匮乏,再加上经费拖欠造成的资金压力,那么,很可能造成以下三种恶果:
第一、直接影响了调查行业内部良好的相互信任和相互合作关系。一般来说,小公司在与大公司的合作关系中处于下风,质量问题、完成时限问题主要由大公司“裁判”;小公司在履行协议条款时一般都小心翼翼,尽全力按协议要求办事。相反,大公司在履行协议条款特别是付款条款时可以找出各种借口,这种“借口”违约行为,给小公司深深感受到协议履行的不对等性。这样一来,行业内部互不信任、不讲严谨和信誉的风气有可能滋生和蔓延。
第二、间接影响了整个行业的质量下滑。本来大公司与小公司之间有一种共存共荣的合作关系,相互依赖、相互合作,共同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合作关系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给最终客户的成果质量。由于合作关系不对等以及拖欠费用,整个行业的压力就逐渐转嫁到小公司的身上。有的小公司为了降低成本,不惜以降低质量、减少程序为代价,最终将可能导致研究质量和整个行业的质量下滑。
第三、间接影响了行业的社会声誉。小公司一旦资金压力过大,首先想到的就是降低礼品费用、拖延访问员报酬的支付。据我了解,有的区域性公司拖延访问员报酬发放时间长达4个月以上。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仅直接导致访问员质量的下降,还会导致行业的社会声誉长期受到损害。
从总体上说,全国性大公司是各地小公司的“依靠”。大公司不仅是小公司的业务来源,“衣食父母”,而且也是技术和信息来源,“师傅长辈”。这就造成了一种超越一般客户关系的特殊关系。这种特殊关系,促进了行业内部的交流与发展,我们可以设想,未来的中国,调查业的市场需求肯定越来越大,但竞争也会越来越激烈。但是,诺大的中国,是否会形成一种超级垄断格局的出现——全国剩下十几家甚至几家巨型调查公司,全国各地只剩下这些大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我认为,作为一个高智力行业,这种局面的出现是不大可能的,虽然垄断和反垄断将会是一个此消彼长的长期过程。
因此,我认为,为了整个行业的发展,我们现在必须认真思考和对待大公司与小公司之间的关系问题。这种超越一般客户关系的特殊关系,使得我们必须互相依赖、互相信任、互相监督、平等互利。但是,如何才能形成这种互相信任、互相监督、互相支持、平等互利的关系?如何才能维持和发展这种关系?行业内部除了ESOMAR以外,我们是否需要制定一个中国调查业的内部关系准则?行业协会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发挥什么作用?
进一步,我们还可以讨论:中国的调查机构应该如何分布、如何分工?有人说纯执行公司的命运将来很惨,是否所有的调查公司都必须走研究与执行并重的道路?行业内部应该如何分工才能提升整个行业的效率?
对目前来说,当务之急也许是采取措施整顿一下我们自己的“市场秩序”。对于无故拖欠执行费用的行为、对于无视质量和程序的行为,我们是否可以采取某些措施来加以制止?
比如说一些口碑、形象较好的大公司能否首先站出来,发表一点声明,做出某种承诺,协会在业内给予宣传,使全国同行特别是小公司都看到这些真正信誉好的大公司的表态;
再比如说,协会能否或者是否应该成立一个“调解委员会”和“业内纠纷调解部”,专门负责沟通、调解委托方与执行方之间的纠纷问题。
(具体操作可以考虑:如果业内有这类费用纠纷、质量纠纷出现,协会会员都可以到这个部门申报或申诉,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协会则站在公平立场上向当事的另一方提出调解通知书,说明申诉方提出的问题并要求回答。如果双方对事实的看法一致,则要求违约方及时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在规定期限后在业内媒体上发布违约方名单。如果双方对事实的看法有分歧,则在继续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也在业内媒体、网站上公布事件情况及当事双方的证明文件。这同样可以起到业内监督的作用。)可以肯定的是,上述问题不是一家机构单方面能够解决的,也不是行业协会单方面解决的问题,而是需要行业内部全体努力才能解决的问题。在这里,我们希望全国同行首先关注和重视这些问题。大家充分讨论,献计献策,达成某种共识,问题的解决或改善就有希望。
最后,建议行业协会除了考虑技术交流层面的问题,还应该考虑行业规范和行业结构的问题。如果行业内部的正常交易都出现问题,何谈行业的技术发展和市场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