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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地方版有关问题的答复
时间:2007-11-26 10:16:1 来源:网上收集 【发表评论】【新闻投稿
 

广字[1999]第26号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地方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我司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具有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营范围广告经营者承办,其他任何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经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也不得经营地方版。

    二、经批准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在发布时报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接受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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