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媒介资源电视刊例报纸刊例广播刊例杂志刊例网络刊例户外刊例
新闻中心数据监测媒体折扣品牌营销广告学堂活动展会广告法规广告沙龙
                             法规首页 广告媒体类 医疗药品类 指导类 印刷品类 烟酒食品类 相关法律法规 其它类
 您现在的位置:中国广告刊例网 -> 广告法规 -> 指导类 -> 正文
法规搜索


最新更新
我国广告代理制的特点
时间:2007-11-26 09:29:23 来源:网上收集 【发表评论】【新闻投稿
 

     广告代理制是指在广告活动中,广告主委托广告公司实施广告宣传计划,广告媒介通过广告公司承揽广告业务的一种机制和经营体制。也可以说是一种由广告公司为客户全面代理广告业务活动的经营体制,广告代理制是随着广告业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是广告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现代广告代理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强调广告业内部合理分工,互相合作,以此来求得共同发展。在这种体制下,广告公司通过为广告主和媒介提供双重服务,发挥其主导作用。

      为保证广告代理制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特作如下9条规定:

(一)广告客户必须委托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广告公司代理广告业务,不得直接通过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

上述规定不包括分类广告,如简短的礼仪、征婚、挂失、书讯广告和节目预告等。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通过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广告公司代理,方可发布广告(分类广告除外)。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告经营范围核定为:“发布各类广告(含外商来华广告),承办公类广告”。

(三)广告公司为广告客户代理广告业务,要为广告客户提供市场调查服务及广告活动全面策划方案,提供、落实媒介计划。

(四)广告公司为媒介承揽广告业务,应有与媒介发布水平相适应的广告设计、制作能力,并能提供广告客户广告费支付能力的经济担保。

(五)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下属的广告公司,在人员、业务上必须与本媒介广告部门相脱离,不得以任何形式垄断本媒介的广告业务。

(六)广告代理费的收费标准为广告费的15%。

(七)违反本规定第1条的,责令媒介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客户参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22条规定予以处罚。

(八)违反本规定第2条的,依据《细则》第21条规定从重处罚。

(九)违反本规定第5条的,依据《细则》第20条规定从重处罚。

上述的9条规定,是进行广告代理制试点的工作的若干规定,通过试点可能会增删一些内容。

 
 
  提示: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之用,如有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相关文章  
· 广而告之将赴美上市 为央视春晚独家广告代理 2008-08-05
· 广而告之将赴美上市 为央视春晚独家广告代理 2008-07-30
· 勤+缘:7月起加价最多30%;广告代理总值逾70亿 2008-07-08
· AOL成美电信巨头Verizon独家网络广告代理商 2008-04-15
· 网络广告代理行业现强者愈强的马太效 2008-04-11
· 田溯宁4.2亿拿下电视广告代理商 2008-04-11
· 华亿新媒体收购卫星电视广告代理公司 2008-04-10
· 网络广告代理业马太效应已现 形成三强阵营 2008-04-07
· 30家广告代理公司获中央电视台表彰 2008-03-10
· 什么是广告代理制 2007-11-20
 发表评论 〖查看最新评论-共有评论条〗
注意事项: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导致的各项法律责任
·本网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删除其管辖留言内容
·您在本网的留言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昵称:  
 
关于中国广告刊例网 广告服务 诚邀加盟 用户注册 用户帮助 法律申明 网站地图 诚聘英才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中国广告刊例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7-2008 GGKL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码  客户服务热线电话:010-51657876 客户服务信箱:GGKLW@126.COM
 京ICP备08001782号  客户服务QQ:184999094 合作QQ:952551125 技术QQ:532529910
 本站域名:www.ggklw.com www.ggklw.cn www.ggklw.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