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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低酒度发酵酒广告发布的规范意见
时间:2007-11-26 11:0:32 来源:网上收集 【发表评论】【新闻投稿
 

工商广字[1999]第334号

    国家轻工业局:

    你局《关于请取消低酒度发酵酒广告限制的函》(国轻行生 [1999]153号)收悉。为与我国酿酒行业产品结构调整的方针相适应,引导酒类消费向低度、营养、安全的方向转变,经研究,提出以下规范意见: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低度发酵酒(葡萄酒、水果酒、黄酒等)的广告不再实行发布数量、时间、版面的限制。

    二、发布低度发酵酒广告,仍应遵守《广告法》、《酒类广告管理办法》(除第九条以外)的各项规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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