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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7-11-26 10:58:34 来源:网上收集 【发表评论】【新闻投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8)45号

[1998-3-4]


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考虑到我国粮食类白酒的生产现状和广告宣传费列支的具体情况,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为加强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白酒生产耗粮较大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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